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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er's picture史敏 律师

这些年你听过的五花八门的信托,史律师帮你捋捋


谈到财富传承,自然离不开信托这个话题。不过在英美法系的信托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本身就种类繁多,再加上美国法律和税务本身的精准性和复杂性,很难用三言两语就解释清楚。而很多朋友从各种渠道听到很多关于信托零零散散的信息,因为不完整,或者在不同的语境下听到,或者混淆了不同种类,时间长了,就难免以讹传讹,张冠李戴,越传越不准确。所以,今天我就给大家从十万米高空,高屋建瓴的来捋捋各种信托到底是怎么回事,各有什么功能。

对于生活在美国的朋友来说,信托并非只适用于超级富豪,很多规划都是给普通老百姓的,比如以下种类的信托


I. 普通家庭实惠款:遗嘱设立的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


此类信托最大的好处是:对有未成年子女,财富又相对简单,不想做生前信托的家庭而言,可以起到一个保险作用,万一意外发生的时候,子女还未达到有能力管理财富的年龄,不必将所有资产交给刚满18岁的子女,可以让你指定的受托人(trustee)(一般是家人)替子女打理财产,直到你在遗嘱中事先规定好的交接年龄/条件。如果你长命百岁,遗嘱生效时,子女早已成年很久,信托就不会发生作用,也没有任何费用。

所以既享受了信托部分的功能,比如资产保护作用,避免子女因挥霍无度、离婚、诉讼、债务等等变故和意外而导致家庭财富流失。又实现了相对较低的成本,不需要现在就把财产过户给信托,也没有维护的费用。所以对普通家庭而言是一款非常实惠友好的信托选择。

有米家庭首选款:生前信托(Living Trust/Revocable Trust)+ 朝代信托 (dynasty trust)

这类信托实至名归是爱囤房的华人的首选。相对于遗嘱中的信托,它在设立人生前,也就是设立时就生效了。设立人需要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过户到信托的名下。这类信托的主要目的是规避遗产法院的认证程序。在美国,继承人要继承遗产,无论是否有遗嘱,都需要去法院经过一个耗时耗钱的程序,如果不动产在各州遍地开花,那就要去各州法院走一趟,费用可想而知,对于在不同州拥有不动产的人来讲,生前信托肯定是无脑首选,不用纠结。

由于此类信托一般随时可以更改,甚至撤销,所以也叫可撤销信托。一般做这样的信托规划,生前一人分饰三个角色,既是设立人,也是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和受益人。不影响自己对财产的完全控制权和收益权。日子照过,完全没有影响。

而在设立人丧失行为能力后(比如老年痴呆或者昏迷)后,在信托条款中设立人早就指定好的接班人(一般是子女家人)可以立刻接手管理信托和从中受益,免去了去法院申请老人财产监护权的程序(adult guardianship),直到设立人去世都完全不需要去法院办理任何认证和过户手续 (probate),无缝衔接的财富传承瞬间完成。

另外,此类生前信托,一般会配合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 规划一起做,在设立人去世后,根据信托条款,进入第二个阶段,不可撤销的朝代信托。这里就可以运用更多的规划技巧,比如利用配偶身份的延税功能所设立的配偶信托,以及给子孙后代的所建立的朝代信托,起到资产保护的作用,只要资产留在信托中,就可以避免子女因挥霍无度、离婚、诉讼、债务等等变故和意外而导致传承的财富流失。

II. 鱼和熊掌兼得的必备款:特殊需求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

特殊需求信托是有美国大爱主义特色的信托,因为它是美国法律对特殊需求人士(比如残障或者特殊儿童等)福利立法为背景的。为了让这些人既能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的保障和津贴,又能让家人没有顾虑的留些财富给特殊家人,让他们享受政府福利以外的更高的生活标准,比如用来支付娱乐休闲、度假、更好的教育和医疗等相关费用。简言之,特殊需求信托的作用,就是为了确保鱼和熊掌可以兼得。


III. 资产保护信托(asset protection trust)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名字叫信托,就有资产保护功能,好像资产就进了保险箱,债权人就无法追索了。其实这种认识混淆了好几个概念,首先,隔离的是谁的债权人?是信托设立人还是受益人?大多数信托对下一代受益人的债权人的确有隔离作用。只要资产在信托里,无论是子女离婚的配偶,还是开车撞了人的索赔还是个人债务的债权人,留给子女的家族财富被保护了起来。但是对于设立者本人而言,并没有资产保护的作用。只有将信托设立在少数通过立法允许资产保护作用的州,比如特拉华州、内华达州等,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必须使用该州的管理人(trustee)才有这种功能,这种信托被称为资产保护信托。每年至少5千美元的信托管理费,而且自己还不能是受益人。所以也只有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债务风险特别大的人才值得使用了。


IV. 高净值人士的避税天堂:以税务规划为主的不可撤销信托

在美国,税务非常复杂,联邦税、州税、地方税,收入税、资本所得税、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隔代传承税,税税都不让人省心。因为税务的复杂,就创造了很多规划的机会,特别是当一个人或者家庭累计的财富上千万,远远超过联邦或者所在州的遗产免税额的时候,就非常需要税务规划,因为税率高达40-50%,规划与否动辄就是上百万的差别。毫不夸张地说,美国是规划者的天堂,有资源能规划的,千万别舍不得眼前这点规划的专业费用,因小失大而亏待了自己和子孙后代,白白给政府送钱。一大批以税务规划为主要目的,和美国国税局斗智斗勇的复杂信托带着各自酷酷的缩写昵称,也因此应运而生。常见的有:


1. 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s (ILIT)

这类信托对于买了很多大额人寿保险而家庭财富又上千万的家庭而言是无脑必备款。将保单转入信托后,将来受益人继承几百万的保险金的部分不用再计入设立人的遗产中来计算遗产税。当然由信托支付的每年保单的费用如果超过一个受益人每年$15,000的免税赠予额度的部分,是需要报gift tax return会占用到设立人终身免税额度(目前是$1158万)的份额的。


2. 合格本地信托Qualified Domestic Trust (QDOT)

在美国的税法下,夫妻享有特殊的地位,夫妻之间的赠予或者遗产继承可以完全不受任何限额,无需缴纳遗产税或者赠与税,称之为婚姻配偶豁免额(Unlimited Marital Deduction)。但利用这个豁免额的前提条件是配偶必须是美国公民。设立QDOT的作用就是能够让非美国公民的配偶能达享受像美国公民的配偶一样的免税额。但QDOT同时也有其限制条件:a)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如果信托的资产超过200万美元,则信托必须由一个美国银行或者其他公司法人托管; b) 建立QDOT主要是用于延迟遗产税的支付,本金部分在配偶去世的时候还是有面临征税的问题。


3. 设立人年金保留信托Grantor-Retained Annuity Trusts (GRAT)

GRAT信托是将财富转移给下一代的一种不可撤销性信托。整个信托有效期内,信托设立人必须至少每年从信托里获得一定的年金。年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根据IRS每月确定的标准适用利率(Section 7520 interest rate)来计算的。而因为疫情的关系,IRS 2020年6月的7520 利率只有0.6%,可谓破历史记录的超低利率。当适用利率越低,而信托资产的实际回报率越高的时候,信托设立人被迫从信托里提取的年金额就越低,越多的资产就能够积累在信托里,能够以不占用设立人个人终生免税额度的方式,并且不用缴纳赠与税和遗产税的方式转移给下一代的财富就越多。


4. 合格的个人居住信托 (QPRT)

这种信托由房主作为设立人创建和控制,并将住宅的所有权以赠予的方式转移到信托名下,但设立人/受托人可以继续在指定期限内免费居住,超过这个期限需要付市场价格的房租给最终受益人(比如子女)。在这个期限内,房屋的增值部分的价值免去了赠与税和遗产税,而传承给了最终受益人。由于房屋的赠予不视为是立即转移,因此其价值不等于设立信托时的住所价值(比如一百万的房子,赠予到信托里,占用的设立人终身免税额度却小于一百万)。一般而言,在利率越高的环境里,设立人折算为居住部分的价值就越大,占用的赠与税的终身免税额度就越小,能够免税传给后代的价值也就越大。所以QPRT的适用的利率环境和GRAT是相反的。


上述种种,可见信托的复杂性和精确性,需要专业律师为您量身定制。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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